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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冶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30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该案件处于主管异议一审阶段,常宁市人民

法院已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尚未过上诉期。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系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恩菲”)系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及利息32,345,209.3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此项工程相关合同内容和结算实际情况,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株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有色”)收到常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湖南华平宇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宇磊”)起诉株冶有色的《民事起诉状》以及《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相关材料,原告华平宇磊请求判令株冶有色向华平宇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7,989,364.5元以

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355,844.85元;请求判令中国恩菲、十九冶对上述工程欠款以及逾期支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中国恩菲、十九冶、株冶有色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二、最新进展情况

株冶有色、中国恩菲在答辩期间内均向法院提出了主管异议申请书,认为株冶有色与中国恩菲、中国恩菲与十九冶、十九冶与原告华平宇磊签订的合同中,均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由相关仲裁机构解决,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提交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株冶有色收到常宁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湘0482民初4257号,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次争议应提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现原告向本院提起对三被告的起诉不当,应予以驳回,故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湖南华平宇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预计本裁定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后续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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