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也包括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一)股东大会
1.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公司可视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二)网络平台
1.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2.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官网地址,当官网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3.公司应对官网进行及时更新,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4.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5.公司应通过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三)分析师会议、接待分析师调研和路演
1.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
2.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3.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4.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四)投资者说明会
1.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2.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①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②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③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④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⑤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发布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4.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可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1.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六)联系电话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联系电话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认真友好接听,回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2.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需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七)其他方式
1.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2.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以响应投资者投后管理需求的其他形式,如定期交流、提供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告文件、查阅股东名册等。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按相关规定筹备股东大会。
(三)定期下载股东名册,并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公开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
(五)筹办投资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具体事务,包括筹备和举办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咨询;安排和接待投资者来访和调研,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络;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拟定互动易回复,解答投资者疑问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建立。
(六)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公共关系,包括完成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上市公司协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与财经媒体保持沟通,对接安排采访及审核报道内容等。
(七)提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编建议。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前置审阅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要求,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视情况聘请财经公关、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为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支持性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