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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经认真审核,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与专项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的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确定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事项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1-10月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部分项目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是因市场变化而出现的,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及关联担保额度预计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控股企业、联营企业经营发展和实际业务的资金需要。对其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以及担保项下的融资用

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提供上述担保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及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票据资产,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企业与国内资信较好的商业银行开展合计共享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含)的票据池业务。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商品期货交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适时开展外汇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经营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带来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管理层就套期保值交易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相关审批程序合规、内控程序健全。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投资收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投资理财的资金能得到保障。择机理财符合公司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5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投资理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捐赠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审议2024年度对外捐赠额度,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审议捐赠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变更并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黄祖辉、翁国民、郭德贵2023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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