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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

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披露内容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

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各子公司应按公司的要求,提前组织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好本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 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告同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在公开披露之前原则上不向除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及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来访接待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要求,确保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

(四)董事秘书判断需董事长决定的对外披露事项,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

(五)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公告事宜,具体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本制度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同时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草拟或汇总,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我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合 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到达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的;

(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出售或增持计划;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公司。第六十五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出现异常波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其对证券监管机构、公司或其他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做出履约保证声明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第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披露的承诺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

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

第七十七条 履约担保人如果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信箱地址等。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时,除应遵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本制度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包括公司内部网等),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址。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三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章 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所有发布于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需董事会秘书审阅同意。

第八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八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八条 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应当启动紧急处理程序:

(一)知悉信息泄漏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第九章 档案管理及文件通报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

(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查阅;

(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已公开的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必要时,应要求相关

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处理程序: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公司应立即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就其所知晓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做出报告或说明。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配套的各项专项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布执行。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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