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青海天蓝、易成阳光提供借款展期有助于加快其项目建设,扩大经营规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借款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首成科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按照自愿、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原发行方案中其他内容不变。该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议案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议案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公司本次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议案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该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
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议案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议案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南易成新能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勤良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董勤良先生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公司副总裁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聘任董勤良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梁 正 张亚兵 吴 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