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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达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股份”或“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或“国泰君安”)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对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专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5月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行人董事共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5月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发行人董事共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决定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000.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经与会股东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000.00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经与会股东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3年6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4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关于同意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4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3年10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6,000.00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6,000.00万元,且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

600.00万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超过7,500.00万元。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决定,包括以下二类: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永达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菱津杉”)和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三)参与规模

1、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600.0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6,000.00万元;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金额拟认购金额不超过7,500.00万元;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

额如下:

序号名称机构类型限售期(月)拟认购金额上限(万元)
1国泰君安君享永达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26,000.00
2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24,500.00
3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23,000.00

注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注2: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本次共有3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200.00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国泰君安君享永达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1)名称:国泰君安君享永达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备案时间:2023年8月31日3)产品编码:SAAG604)募集资金规模:6,000.00万元

5)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资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2、董事会决议

2023年10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3、参与本次发行与战略配售的高管及员工情况

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6,000.00万元,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实缴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用工合同所属单位
1沈培良董事长2,000.0033.33%核心员工发行人
2韩文志副总经理348.005.80%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3陈少华副总经理200.003.33%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4雷志勇副总经理110.001.83%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5刘果果副总经理1,050.0017.50%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
6沈望董事、董事长助理1,200.0020.00%核心员工发行人
7林雅公司办主任100.001.67%核心员工发行人
8唐晓兰销售部部长100.001.67%核心员工发行人
9龚一帆审计部部长100.001.67%核心员工发行人
10胡蓉花财务部副部长142.002.37%核心员工发行人
11刘泽臣安全环境管理部部长100.001.67%核心员工发行人
12姜滔销售部副部长150.002.50%核心员工发行人
13李昱磊生产车间副主任100.001.67%核心员工发行人
14彭伟销售部销售经理100.001.67%核心员工发行人
15张亚军监事会主席、人力资源部部长100.001.67%核心员工发行人
16杨亮精益管理部部长100.001.67%核心员工发行人
合计6,00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4、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资管能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因此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及核心员工非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国泰君安君享永达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已于2023年8月31日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6、关联关系

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提供的出资凭证以及对参与人进行的访谈,经核查,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参与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及参与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限售安排

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09年4月2日

出资额: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49919D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迪策润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宏兵)

经营期限:2009年4月2日至2029年4月1日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13室(天津信星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194号)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经核查,华菱津杉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华菱津杉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D2351,备案日期为2014年4月17日。

2、出资结构

华菱津杉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华菱津杉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为华菱津杉的控股股东,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华菱津杉的实际控制人。华菱津杉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华菱津杉的《合伙协议》,华菱津杉不存在委托管理的情况,湖南迪策润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策润通”)是华菱津杉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代表执行合伙事务,实际控制华菱津杉;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策投资”)持有迪策润通100%股权,享有迪策润通100%投票权,实际控制迪策润通;根据华菱津杉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华菱津杉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而迪策投资直接持有华菱津杉99%合伙份额,通过迪策润通间接持有华菱津杉1%合伙份额,共持有华菱津杉100%合伙份额,即迪策投资享有华菱津杉合伙人会议100%投票权,可以控制华菱津杉投资决策委员会,故迪策投资实际控制华菱津杉;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钢铁集团”)持有迪策投资100%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迪策投资间接拥有华菱津杉100%的出资份额,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在战略配售的全部收益或损失,因此,华菱津杉属于湖南钢铁集团的下属企业。湖南钢铁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故华菱津杉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是1997年底由湖南省三大钢铁企业——湘钢、涟钢、衡钢联合组建的大型企业集团。湖南钢铁集团粗钢产能规模达2,000万吨以上,主要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均达到国内甚至世界先进水平。产品覆盖宽厚板、冷热轧薄板、无缝钢管、线棒材等10大类7,000多种规格系列产品。下辖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资产总额超1,300亿元,收入超2,200亿元,净利润150亿元。因此,湖南钢铁集团系国有大型企业。

华菱津杉成立于2009年4月2日,注册资本200,000万元,系湖南钢铁集团间接控制的投资公司。华菱津杉近年参与了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291.SZ)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425.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项目。

根据发行人和华菱津杉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和华菱津杉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供销合作

湖南钢铁集团作为华菱津杉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是我国知名钢材及钢材制品研发、生产、销售企业,下属四家钢铁冶炼厂,产能合计2,000万吨/年。其产品覆盖较广,包括宽厚板、冷热轧薄板、无缝钢管、线棒材等10大类7,000多种规格系列产品,产品型号销量和口碑位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可满足发行人的钢材需求。湖南钢铁集团已与发行人长期合作多年,2020年至2022年作为发行人的第一大供应商为发行人提供优质的板材、型材等。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向湖南钢铁集团的采购金额分别为2.91亿、3.66亿、1.89亿,占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57.07%、56.17%、46.54%。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湖南钢铁集团将继续向发行人提供优质钢材制品,并保障供货的效率。

②技术研发合作

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双方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发行人将发挥自身在隧道掘进、工程起重和风力发电等行业多年深耕的经验及技术积累,华菱津杉则依托于湖南钢铁集团长期对钢材及钢材制品的研发生产中所积累的零部件设计、材料选择、锻造、加工等方面的丰富经验,未来双方可适时在零部件等方面开展设计、研发、生产合作,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③市场合作

发行人作为专注于为大型专用设备金属结构件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多年来凭借深耕行业的经验、严格的质量控制、精良的生产工艺和高效的经验管理,与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及上市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已成为铁建重工、中联重科、三一集团、国电联合动力、明阳智能、金风科技、中国中车和湘电股份等国内知名企业的合格供应商。产品稳定运用于隧道掘进、工程起重和风力发电等领域。双方可借助各自业务领域的客户优势和专业优势,在数据中心、轨道交通、冶金石化、市政工程、工民建及国内重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进行资源互通,优势互补,提升和强化双方供应链能力,取得双赢局面。

④人才合作

双方也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华菱津

杉将积极推动中南大学、国防科大、湖南大学等高校及相关科研单位资源为发行人在人才培养、专家智库建设、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合作。因此,华菱津杉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综上,华菱津杉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华菱津杉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华菱津杉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华菱津杉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华菱津杉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2023年6月的财务报表,华菱津杉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形。同时,根据华菱津杉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

华菱津杉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华菱津杉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8月15日

注册资本:11,02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M10RP6C法定代表人:董一飞经营期限:2017年8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3号湘潭高新科技大厦五楼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并购、资产收购;债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及资本运作;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服务;对委托资产进行受托管理;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转让、收购、兼并以及资产托管提供策划与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通用仓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贸易代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金属材料、金属矿石、金属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新型金属功能材料、有色金属合金、林业产品、日用木制品、纸浆、纸制品、木制容器、软木制品、人造板、地板、建筑材料、建筑用钢筋产品、轻质建筑材料的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出资结构

根据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确认,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产投集团”)为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湘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为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经核查,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湘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故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湘潭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注册资本20亿元,是定位“金融服务与产业投资发展”的大型国有企业,形成了“以产业为载体,以投资为抓手,以资本为纽带,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以及“致力于打造湘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成为国内领先、省内一流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企业愿景。截至2022年末,湘潭产投集团经审计总资产为603.47亿元,营业收入为61.56亿元,净利润为4.40亿元。

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是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积极落实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赋予的产业投资发展职能,助力聚宝金昊、弘茂湘莲等实体企业的发展,积极开展贸易等创新性业务,同时

通过投资基金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方式,投资了华菱线缆项目,目前该项目已成功上市。2022年,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了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职能,由其代表集团对外开展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创业投资、战略投资等业务,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组建合伙企业等形式,投资了时变通讯、威胜能源等优质企业,并已发展成为进一步提速湘潭现代产业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振兴湘潭产业经济发展新引擎为目标,不断研究与发掘优质拟投标的。根据发行人和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和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湘潭产投集团作为经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集团,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参股的金融机构包括湖南银行、湘潭农商银行、天易农商行、韶山农商行等,其中对湘潭农商行和天易农商行派驻了董事,且与上述银行均保持了良好且长久的合作关系;同时湘潭产投集团参股了潭城担保集团、致晟融资租赁、财信资产管理(湘潭)、潭隆小贷等其他金融机构,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参股了浙江龙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依托湘潭产投集团的优质金融资源和地方平台优势,可为发行人在金融服务、权益融资等方面进一步赋能,在融资、战略合作方引进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市场投融资服务、融资担保业务、融资租赁业务、资产管理、发放小额贷款、供应链等方面,协助发行人保障资金链安全,助力发行人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生产基金自动化改造、产业链及供应链布局等;

2、湘潭产投集团代表市委市政府,重点开展产业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参控股三家湘潭本土上市公司,分别为锂电正极材料的龙头企业湖南裕能(301358.SZ)、锰金属龙头企业湘潭电化(002125.SZ)、湖南省连锁零售龙头企业步步高(002251.SZ),在湘潭本土拥有强大的产业背景,并依托参控股三家上市公司的背书,拥有强大的战略资源,可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及拓宽上下游合作提供有利的战略支持;

在原材料供应方面,发行人原材料主要是钢材,其核心原材料钢材主要来源于华菱集团,华菱集团下辖子公司华菱湘潭钢铁地处湘潭,湘潭产投集团可依托地方政府背景优势,为发行人所需钢材的全品类供应进行协同,此外,湘潭产投

集团旗下基金在钢铁全产业链物流及生态服务领域布局了找钢网和欧冶云商,通过湘潭产投集团的协同,可为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方面提供便捷与渠道,上述可为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Q235B、Q235B-YD、Q355B、Q355D、Q355DZ35等型号的钢产品原材料所需保证优先供应和快速响应,同时降低相应运输成本等;在下游市场开拓方面,首先,湘潭产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湘潭产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和参与的基金投资的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智能高机”)是发行人在工程起重领域的大客户中联重科控股子公司,中联重科智能高机是一家起重设备制造商,专注于生产制造领域,主要从事工程机械、起重机械等高空作业装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业务,湘潭产投集团可发挥投资人作用,一方面加深发行人与中联重科原有合作,另一方面极力促进发行人与中联重科智能高机的新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塔机各型号、标准节结构、工程其他结构件等产品上的合作;其次,湘潭产投集团旗下控股一家光储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项目公司——湖南潭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潭州新能源”),其主要负责统筹实施湘潭市风光储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项目,专业从事风电、光电、储能等投资、设计、建设和运维。湘潭产投集团将促成潭州新能源基于风光储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项目中的风力发电设备整机制造的需求与发行人形成新的合作点,双方可进行协同绑定,促进合作的长久共赢,实现新的利益增长点;最后,湘潭产投集团旗下基金在新能源工程机械及重卡领域布局了吉利远程商用车(已招商落地湘潭九华经开区)、博雷顿(已招商落地湘潭九华经开区)、清研易为等项目,湘潭产投集团将利用以上的项目资源,丰富发行人的客户资源,拓展市场空间。综上,发行人可充分借助湘潭产投集团产业资源,进一步深化与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合作,为发行人扩宽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3、发行人此次募投项目中,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占募投项目总金额的

61.26%,前述募投项目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九华工业园。基于湘潭产投集团与湘潭市政府及九华经开区的长期合作关系,湘潭股权公司将协同湘潭产投集团,全力为发行人提供政府关系协调支持,给予发行人良好的经营环境、政策配套等方面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用地优惠、人才引进、企业用工等方面,以加

快推进发行人业务发展和相关基地建设项目的快速落地。

因此,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综上,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核查,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2023年6月的财务报表,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形。同时,根据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锁定期

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的金额;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五、战略配售参与对象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因此,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永达股份1号资管计划、湘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菱津杉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皓月张贵阳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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