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21 股票简称:海信家电 公告编号:2023-077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026年持续性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本公司 指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公司 指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国际营销 指 青岛海信国际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营销管理 指 海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海信视像 指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信香港 指 海信(香港)有限公司
海信财务公司 指 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一、持续性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持续性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与海信集团公司签署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在该项协议下就本公司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于2024年-2026年开展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约定。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的议案,董事长代慧忠先生,董事贾少谦先生、于芝涛先生、胡剑涌先生及高玉玲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2、本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与与海信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在该协议下就本公司拟于2024年-2026年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的一系列金融服务进行了约定:
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接受海信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开具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服务、票据贴现服务及监管部门批准海信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及有关年度上限的议案,董事长代
慧忠先生,董事贾少谦先生、于芝涛先生、胡剑涌先生及高玉玲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3、上述关联交易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二)预计持续性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1、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单位:人民币亿元(不含增值税)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关联人 | 预计金额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已发生金额 | 上年发生金额 |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原材料及零部件、提供劳务 |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 海信集团公司 | 10.7 | 13.4 | 17.2 | 5.1 | 4.5 |
海信国际营销 | 267.1 | 353.2 | 415.4 | 143.2 | 161.7 | |||
海信营销管理 | 20.3 | 25.4 | 31.9 | 11.0 | 10.3 | |||
海信视像 | 10.4 | 11.3 | 12.0 | 5.8 | 3.4 | |||
销售产品合计 | 308.5 | 403.3 | 476.5 | 165.1 | 179.9 | |||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 |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原材料及零部件、接受劳务 | 海信集团公司 | 31.6 | 39.0 | 47.4 | 14.7 | 14.8 | |
海信国际营销 | 5.2 | 7.6 | 10.9 | 2.6 | 2.3 | |||
海信营销管理 | 7.5 | 8.7 | 9.8 | 3.7 | 2.5 | |||
海信视像 | 3.4 | 3.9 | 4.6 | 2.7 | 1.4 | |||
海信香港 | 7.6 | 10.0 | 12.3 | 4.3 | 4.0 | |||
采购产品合计 | 55.3 | 69.2 | 85.0 | 28.0 | 25.0 | |||
合计 | 363.8 | 472.5 | 561.5 | 193.1 | 204.9 |
本公司《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预计上限是基于本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海信国际营销、海信营销管理、海信视像及海信香港均为海信集团公司同一控制下关联人,如实际执行,单个关联人超出对应预计金额时,上述关联方与本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应合并计算,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
2、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已发生金额余额/发生额 | 上年余额/发生额 |
与关联人发生金融服务 | 海信财务公司 | 存款 |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亿元(含利息)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亿元(含利息)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亿元(含利息) | 存款余额136.10亿元;利息收入2.41亿元。 | 存款余额151.46亿元,利息收入3.21亿元。 |
贷款、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4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9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 贷款余额1.08亿元,贷款利息为127.29万元。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余额14.34亿元,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手续费为人民币82.12万元。 | 贷款余额0亿元,贷款利息为0.22亿元。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余额68.94亿元,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手续费825.11万元。 | |||
票据贴现利息 | 年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52万元 | 224.07万元 | |||
结售汇 | 年度上限不超过3亿美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3亿美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3亿美元 | 860.53万美元 | 0.25亿美元 | |||
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费用 | 年度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 85.18万元 | 110万元 |
(三)上一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1、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单位:人民币亿元(不含增值税)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人 | 实际发生金额 | 预计金额 | 实际发生额占同类业务比例(%) | 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差异(%) | 披露日期及索引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 | 向关联人销售电器产品、原材料及零部件、提供劳务 | 海信集团公司 | 4.5 | 12.0 | 0.61% | 62.38% | 公告日期:2022年11月18日,公告编号: 2022-058;公告名称:《海 |
海信国际营销 | 161.7 | 235.6 | 21.81% | 31.39% | |||
海信营销管理 | 10.3 | 13.4 | 1.39% | 23.02% | |||
海信视像 | 3.4 | 5.4 | 0.46% | 36.75% |
销售产品合计 | 179.9 | 266.4 | 24.28% | 32.48% | 信家电: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
向关联人采购
产品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 | 向关联人采购电器产品、原材料及零部件、接受劳务 | 海信集团公司 | 14.8 | 19.0 | 2.52% | 21.95% | |
海信国际营销 | 2.3 | 6.2 | 0.40% | 62.07% | |||
海信营销管理 | 2.5 | 2.8 | 0.43% | 9.98% | |||
海信视像 | 1.4 | 1.7 | 0.24% | 18.58% | |||
海信香港 | 4.0 | 12.0 | 0.69% | 66.31% | |||
采购产品合计 | 25.0 | 41.7 | 4.28% | 39.70% | |||
合计 | 204.9 | 308.1 | - | 33.45% | |||
公司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 主要由本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调整导致。 | ||||||
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 主要由本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调整导致,差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
2、金融服务协议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关联交易内容 | 上一年度已发生金额余额/发生额 | 预计金额 | 披露日期及索引 |
与关联人发生金融服务 | 海信财务公司 | 存款 | 存款余额151.46亿元,利息收入3.21亿元。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70亿元(含利息) | 公告日期:2022年11月18日,公告编号: 2022-059;公告名称:《关于2023年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告》。 |
贷款、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 贷款余额0亿元,贷款利息0.22亿元。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余额68.94亿元,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手续费825.11万元。 | 每日日终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含利息及手续费) | |||
票据贴现利息 | 224.07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
结售汇 | 0.25亿美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3亿美元 | |||
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费用 | 110万元 | 年度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关联方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住所 | 主营业务 |
海信集团公司 | 贾少谦 | 386,039.3984万元人民币 |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医疗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前湾港路218号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餐饮管理;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海信国际营销 | 朱聃 | 3,000万元人民币 |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海信营销管理 | 于芝涛 | 10,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99号 | 许可项目:呼叫中心;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安防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通讯设备修理;电子元器件零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通用设备修理; |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海信视像 | 于芝涛 | 1,307,652,222元人民币 |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 | 电视机、平板显示器件、移动电话、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以及洗碗机、电熨斗、电吹风、电炊具等小家电产品、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计算机、通讯产品、移动通信设备、信息技术产品、家用商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维修和回收;非标准设备加工、安装售后服务;计算机硬件及配套零件,软件及外围设施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维修和回收;LED大屏显示、触控一体机、交互智能平板、数字标牌、自助售卖机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触控显示产品及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项目经营);生产:卫星电视地面广播接收设备。房屋租赁、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海信香港 | 宋永刚 | 100万元港币 | 香港西环干诺道西148号成基商业中心3101-05室 | 代理融资采购。 |
海信财务公司 | 贾少谦 | 130,000万元 |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7号 |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上述关联人不存在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海信集团公司 | 海信集团公司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海信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
海信国际营销 | 海信国际营销的间接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海信国际营销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
海信营销管理 | 海信营销管理的间接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海信营销管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
海信视像 | 海信视像的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海 |
信视像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 |
海信香港 | 海信香港的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海信视像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
海信财务公司 | 海信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海信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海信视像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
(三)履约能力分析
1、截至2023年9月30日,海信集团公司(母公司口径)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74.18亿元,净资产为68.99亿元,2023年1-9月海信集团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1亿元,净利润16.09亿元。
2、截至2023年9月30日,海信国际营销(母公司口径)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44.1亿元,净资产为4.65亿元,2023年1-9月海信国际营销实现营业收入127.94亿元,净利润0.74亿元。
3、截至2022年9月30日,海信营销管理(母公司口径)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4.65亿元,净资产为1.05亿元,2023年1-9月海信营销管理实现营业收入36.15亿元,净利润为126.99万元。
4、截至2023年9月30日,海信视像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427.9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84.89亿元,2023年1-9月海信视像实现营业收入392.2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28亿元。
5、截至2023年9月30日,海信香港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135.28亿元,净资产为
20.65亿元,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48.68亿元,净利润为13.69亿元。
6、截至2023年9月30日,海信财务公司未经审计资产总额合计225.93亿元,净资产为48.10亿元;2023年1-9月海信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3亿元,净利润为2.49亿元。
根据上述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公司所知悉关联人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商业运作能力,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人能够遵守约定,及时向本公司交付当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服务、货物及款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定价依据及主要条款
1、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相互采购产品的价格主要由双方参考同类产品市价,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所进行的交易是双方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取得或提供(视属何情况而定)之条款进行。
2、主要条款
(1)协议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8日
(2)交易方: 甲方: 本公司
乙方: 海信集团公司
(3)协议有效期:由2024年1月1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2026年12月31日。
(4)交易原则: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作为在本协议所涉及交易的交易方。
(5)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详见本公告“三、(一)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6)付款方式:本协议约定之交易按照双方签署的具体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方式结算。
(7)运作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协商的具体结果,就合作业务签订符合本协议原则和约定的具体产品交易、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材料加工、安装维修、配送、物业、员工健康管理、租赁、设计、检测、代理、培训、技术支持及信息系统服务合同。具体合同应至少包括产品交易、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供应业务及相关服务所涉及产品(服务)的型号、数量、定价原则、质量标准及保证、结算方式、交货方式、技术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8)甲乙双方代表公司本身及其各自子公司签订本协议,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可以授权其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由双方子公司之间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上述具体业务合同应服从本协议,如有冲突,以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为准。
(二)《金融服务协议》定价依据及主要条款
1、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海信财务公司所开展的金融服务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票据贴现市场利率、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资金收支结算手续费和代理类服务费之市场水平,各业务定价政策如下:
(1)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存款之存款利率;
(2)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对类似贷款之贷款利率,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手续费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标准;
(3)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的贴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为基础参考市场水平确定,不高于向本公司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贴现利率;
(4)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办理结售汇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不逊于向本公司提供该服务的中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含汇率水平);
(5)海信财务公司根据指令向本公司提供资金收支结算等代理类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同期中国商业银行或同类代理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
2、主要条款
(1)协议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8日
(2)交易方: 甲方: 本公司
乙方: 海信财务公司
(3)服务内容:见本公告“一、关联交易概述、(一)”。
(4)协议有效期:由2024年1月1日或本协议获甲方之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以较后者为准)至2026年12月31日。
(5)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见本公告“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6)服务原则:
甲乙双方同意,如涉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服务范围中所提供的具体服务项目将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有关的协议予以实施;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均可以授权其控股子公司具体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并授权其在本协议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本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贷款、电子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服务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公司向海信集团公司采销产品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产品,主要系借助海信“全品类”优势,扩大本公司销售规模。通过发挥协同效应,利用海信集团公司的市场销售渠道及优质客户资源,减少海内外市场建设成本,提升本公司销售规模。
本公司向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产品,主要系通过其采购部分具有优势的特定材料,增加议价能力,充分挖掘采购降成本空间。同时,借助海信集团公司在劳务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经验,委托其提供相应服务可保证本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本公司与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交易有利于本公司为进一步降低资金融资成本,保持相对稳定的外部融资规模,保障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供给的稳定性,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说明
1、本公司事前就本公司2024年-2026年拟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文件后,认为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各条款及其各自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我们同意将该等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公司事前就2024年-2026年拟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后,认为:
(1)海信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
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3)《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海信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海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运营正常,资金充裕,本公司与其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本公司与海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各条款及其各自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2、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的独立意见
(1)海信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3)《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海信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海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运营正常,资金充裕,本公司与其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金融服务协议》。
六、备查文件
(一)《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金融服务协议》;
(二)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说明;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