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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由股东大会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 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任免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工作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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