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一致同意公司股份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强力、徐友龙、李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