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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18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下交易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下交易事项:
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7. 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提供担保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7. 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股东均为表决事项的关联方造成该次表决无非关联股东参与时,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股东均为表决事项的关联方造成该次表决无非关联股东参与时,公司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事项及决策程序进行规范。(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事项及决策程序进行规范。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 1.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本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四)董事(或监事)当选 1.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本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2.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补;若当选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上选举填补;若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新增第一○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第一○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第一○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
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七条 除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第一○八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第一○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八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一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第一一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删除
发表以下四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一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第一一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一二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上述第一节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本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执行时间。第一一四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上述第一节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 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二一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以下相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以上所称“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其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交易所或公司内部制度另有规定的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所称“交易”为非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其他交易。 (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公司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提供担保除外)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三)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五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五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七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第一七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第一八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未经授权,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八八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创立大会在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前聘任。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八九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一九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四一条 除非本章程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四三条 除非本章程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内部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制定/修订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序号制度名称制定/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1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
13《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14《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
1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订
1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

涉及修订或新制定的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公告,其中第1-5项及第16项的制度修订及制定尚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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