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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阅本次发行方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阅本次发行预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为保障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出具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项,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本次发行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冼俊辉 姚海波 钟成有

2023年11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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