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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翔药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的权利,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由《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包括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表决方式;

2.提交会议审议的内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8.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召集人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以及明示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不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的出席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法人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加盖法人印章。

自然人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应由其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本人签署的委托书及有关持股凭证。

第二十六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照会议通知中的会议登记办法办理会前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规则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

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通知中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有: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监事会;

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关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进行解释和说明。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第四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上述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二)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上述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第四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设置现场参会登记环节,但不得借此妨碍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五十条 公司对拟收购、出售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或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生效日不得超过6个月。第五十一条 股东发言,其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发言应简洁、明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提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提问,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1.提问与议案无关;

2.提问涉及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4.回答提问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一般采用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则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八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判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对外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大会的董事签名。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三)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 股东大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调整或者变更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后事项

第七十一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代理委托书、记录、表决表、决议、审议事项的报告文件、提案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保管,保

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后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报会议审议事项内容、每项提案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第七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公司章程》。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按规定进行网络投票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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