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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9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3-040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28日上午10:30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

A座20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99,485,87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2.266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与视频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陈智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温晓军律师和王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严莉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总经理陈双英、副总经理刘新宇,董事会秘书君洁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99,477,97799.99607,9000.00400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陈智先生为公司199,315,48299.9145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2选举陈双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99,315,48299.9145
2.03选举刘新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99,315,48299.9145
2.04选举蒋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外部董事的议案199,315,48699.9145

3.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选举冉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99,315,48199.9145
3.02选举肖建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99,315,48199.9145
3.03选举张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99,315,48199.9145

4.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4.01选举王建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199,315,47999.9145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方案2,114,50099.627779000.372300.0000
2.01选举陈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952,00591.971500.000000.0000
2.02选举陈双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952,00591.971500.000000.0000
2.03选举刘新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952,00591.971500.000000.0000
2.04选举蒋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外部董事的议案1,952,00991.971700.000000.0000
3.01选举冉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952,00491.971500.000000.0000
3.02选举肖建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952,00491.971500.000000.0000
3.03选举张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952,00491.971500.000000.0000
4.01选举王建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1,952,00291.971400.000000.0000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温晓军律师、王聪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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