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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瀚新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2人或2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若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应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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