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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 ”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转发的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俊丰持有的1000万股股票强制变卖、变现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梁俊丰先生因2022年3月4日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0,000股股票质押于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因涉嫌违约,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涉及违约的质押股份进行处置。

梁俊丰先生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通知,梁俊丰先生因2022年3月4日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质押于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0,000股股票涉嫌违约,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涉及违约的质押股份进行处置。

本次处置的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来源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强制执行数 量(股)强制执行股 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梁俊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10,000,0001.07%

二、

1、股东名称:梁俊丰

2、持股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梁俊丰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2,71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32,711,3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1、强制执行原因:因与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履行,法院将依法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

2、强制执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强制执行股份数量及比例:不超过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7%,具体以实际处置数量为准。(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强制执行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强制执行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具体以法院实际处理而定;

6、强制执行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梁俊丰先生在公司首发上市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本次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背梁俊丰先生此前做出承诺的情形。

1、本次可能的强制执行将根据法院安排决定是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在本次可能的强制执行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与梁俊丰先生、法院保持密切沟通,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1、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俊丰持有的1000万股股票强制变卖、变现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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