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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理突发事件和

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

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

理。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治理类

1. 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 大股东之间在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

3. 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5. 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 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 其他重大事件。

(二) 经营类

1. 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 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 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 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 其他事件。

(三) 政策环境类

1. 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 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 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 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 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 其他事件。

(四) 信息类

1. 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 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

3. 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4. 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5. 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道;

6. 其他事件。

第三章 突发事件处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 及时、积极;

(三)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四) 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四章 组织体系第七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八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媒体管理、审计、法务、证券、内控、信息安全、以及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

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第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 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 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 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 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 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临时小组,

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临时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进展;

(三) 拟定信息披露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信息披露;

(四) 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大股东是突发事件的信息源,各部门负责人、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大股东指定联系人应在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提供专业分析信息。

第五章 预警、预防机制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

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

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所属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

控制。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

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建立信息搜集、识别、整理系统。以国

家政策、行业动态、竞争企业、竞争产品、资本市场确定为重要的监视方

向,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公司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

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的影响范围、预警事项、

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相关人员向公司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汇报,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协同有关人员

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

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

预案的建议。第十八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应及时按照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

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理,控制事态。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

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调整相关部门加入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理工作。

(一) 治理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处理措施:

1. 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重大争议,应约见大

股东或其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 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 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4. 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 经营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处理措施:

1. 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 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 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的,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等;

5. 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环境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处理措施:

1. 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

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 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

造成的影响;公司管理层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3. 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则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4. 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信息类突发事件的主要处理措施:

1. 了解真实情况,分析不良信息的影响程度;

2. 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 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4. 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口径的一致;

5. 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6. 关注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

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

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

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

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第二十三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

经营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需要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应上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

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

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并根据要求书面报送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理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根据要求随时上报。

第七章 应对突发事件的保障工作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

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 通信保障:在处理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工作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 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理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理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 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

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 培训保障: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

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

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公司将对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

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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