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
2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
3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
4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