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相关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及临
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原
则上提供时间应迟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
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