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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仪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股票简称:京仪装备 股票代码:688652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Jingyi Automation Equipment Co., Ltd.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14号楼A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特别提示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装备”、“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12个月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68,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为37,885,05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55%,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31.95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4.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9.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8.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5.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截至2023年11月1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18倍。

截至2023年11月15日(T-3日),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对应的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002371.SZ北方华创253.804.43813.972857.1963.88
688012.SH中微公司167.391.89231.487388.46112.54
688037.SH芯源微160.821.45220.9958110.74161.50
688120.SH华海清科215.773.15602.390668.3790.26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对应的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对应的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603690.SH至纯科技28.210.73040.738138.6238.22
603324.SH盛剑环境35.681.04500.957434.1437.27
均值---66.2583.95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1月15日(T-3日)。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3日(2023年11月15日)总股本;注2: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31.95元/股对应的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65.44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司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半导体设备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半导体设备的研发涉及微电子、电气、机械、材料、化学工程、流体力学、自动化、通讯、软件系统等众多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门槛。随着全球半导体行业的蓬勃发展,半导体行业技术日新月异,产品性能需不断更新迭代。如果公司不能紧跟国内外半导

体设备制造技术的发展趋势,不能保证持续的资金投入,持续加强技术研发和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实现技术水平的提升,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届时公司将面临因无法保持持续创新能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二)收入增速放缓甚至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4,879.78万元、50,137.21万元、66,372.32万元和43,010.94万元。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幅低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半导体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整体发展密切相关,消费电子需求走弱等下游终端应用需求疲软因素导致部分客户扩产节奏调整、经营业绩有所下滑。另外,近期受国际环境变化影响,客户现场部分国外供应的瓶颈机台存在交付延迟的情况,导致产线建设进度较慢,对应公司半导体专用设备的平均验收周期有所延长,公司期末发出商品规模持续增加。

如果未来发生宏观经济景气度下行、半导体产业的国际环境进一步恶化、主要客户削减资本开支、行业竞争加剧和技术迭代更新而公司未能及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新签订单规模可能下滑,半导体专用设备的验收周期可能进一步延长,期末发出商品规模可能持续增加,存在市场开拓不及预期,收入增速持续放缓甚至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29,636.66万元、44,003.76万元、48,742.42万元和30,278.8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97%、87.77%、73.44%和70.40%。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受客户所在下游行业集中度高的影响。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情况恶化、资本性支出下降,导致其向公司下达的订单数量下降,则可能对公司的业绩稳定性产生影响。此外,如果公司无法维护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与合作规模、无法有效开拓新客户资源并转化为收入,亦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贸易摩擦与地缘政治矛盾导致的经营风险

公司部分原材料采购自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供应商或其境内代理商,报告期各期境外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35.64%、43.09%、

39.46%和45.20%,如果供应商所在国出台相关贸易限制性政策,构建贸易壁垒,使得相关原材料出现价格上涨、供应短缺或供应中断的情况,公司将面临采购成本上升、供应链稳定性受到影响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随着国际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矛盾加剧,部分国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关税、限制进出口、列入“实体清单”等多种方式或者制裁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上述境外制裁可能导致公司下游客户现有产线维护、新产线扩张、未来技术升级等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导致下游客户需求或者订单产生不利波动。客户产线建设进度放缓,可能导致公司相应订单交付计划有所调整、新签订单规模下降、产品验收周期拉长,进而影响公司采购和生产安排,导致公司业绩增速放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客户先进制程产线建设进度和技术升级受阻,可能影响公司产品在先进制程产线的经验积累和技术更新,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不排除因国际贸易摩擦、地缘政治矛盾的升级,国内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包括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半导体产业设备、材料、零部件企业等,受到境外国家或境外组织采取限制措施,使得国内半导体产业发展面临境外制裁加剧的风险。该等境外制裁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3〕1778号”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59号”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A股总股本为16,8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7,885,058股股票将于2023年11月29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京仪装备”,证券代码为“688652”。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科创板

(三)上市时间:2023年11月29日

(四)股票简称:京仪装备;股票扩位简称:京仪装备

(五)股票代码:688652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8,000,000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7,885,058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0,114,942股

(十)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168.00万股。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证裕投资所持的168.00万股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的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1,883,058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434,942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本次发行价格乘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为53.68亿元,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02.21万元,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66,372.32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标准:“(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Jingyi Automation Equipment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2,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英龙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6年6月3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21年3月29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14号楼A座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8号院14号楼A座等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电话010-58917326
传真号码010-58917219
电子信箱zhengquanshiwubu@baecltd.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联系方式证券事务部,郑帅男,010-58917326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郑帅男,010-58917326
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维修机器人、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生产机器人、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产品包括半导体专用温控设备(Chiller)、半导体专用工艺废气处理设备(Local Scrubber)和晶圆传片设备(Sorter)
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直接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京仪集团持有公司4,725.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7.50%,京仪集团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京仪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京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1日
注册资本129,080万元
实收资本129,080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9号楼16-19层
股东构成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范围制造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电力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环保仪器及设备、能源系统产品、应用软件、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劳务派遣;设计、销售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电力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环保仪器及设备、能源系统产品、应用软件、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计算机系统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屋租赁;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京仪集团为控股型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6月30日/ 2023年1-6月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总资产931,863.01913,546.36
净资产437,867.46425,330.65
营业收入167,260.89310,749.17
净利润18,642.8429,977.33

2、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北控集团持有京仪集团100%股权,北控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北控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5年1月18日
注册资本822,319.66万元
实收资本822,319.66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2号楼1至14层101内十六层
股东构成北京市国资委持股100%
经营范围投资及投资管理;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6月30日/ 2023年1-6月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
总资产44,609,871.9343,005,911.94
净资产13,799,364.1913,395,167.16
营业收入6,029,569.5711,894,936.81
净利润449,215.20780,123.27

3、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北京市国资委直接持有北控集团100%的股权,通过北控集团、京仪集团间接持有公司37.50%的股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上市前,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为京仪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为北控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京仪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37.50%股份,为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北控集团持有京仪集团100%股权,通过京仪集团间接控制发行人,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公司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赵力行副董事长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638.00638.005.06%-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于浩董事、总经理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282.50282.502.24%-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卢小武副总经理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65.0065.000.52%-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周亮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21.0021.000.17%-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刘鑫杨监事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21日-50.0050.000.40%-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注:赵力行、于浩、卢小武、周亮、刘鑫杨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股发行人。

(二)核心技术人员

本次发行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周亮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1.0021.000.17%-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芮守祯Chiller研发部副总-92.0092.000.73%-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工程师
3何茂栋Chiller研发部副总工程师-45.0045.000.36%-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杨春水Scrubber研发部技术总监-44.0044.000.35%-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吕维迪Sorter研发部技术总监-49.0049.000.39%-间接持股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注:周亮、芮守祯、何茂栋、杨春水、吕维迪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股发行人。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安徽北自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1、设立背景

2016年6月30日,京仪有限设立,安徽北自作为京仪有限的创始股东,自京仪有限设立时即持有公司股权。

2、基本情况及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徽北自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安徽北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2016年05月30日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器12号楼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实际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安徽北自的出资结构及合伙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的职务合伙人类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的职务合伙人类型
1赵力行638.0022.08%副董事长有限合伙人
2于浩282.509.78%董事、总经理普通合伙人
3蒋俊海255.008.82%已离职有限合伙人
4邹昭平215.007.44%安徽京仪执行董事有限合伙人
5钟鑫生190.006.57%已离职有限合伙人
6芮守祯92.003.18%Chiller研发部副总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7曹小康81.002.80%Chiller研发部总监有限合伙人
8张婷婷81.002.80%内审部副部长有限合伙人
9杨振70.002.42%已离职有限合伙人
10卢小武65.002.25%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11祝长春64.002.21%已离职有限合伙人
12张蒙62.002.15%采购部总监有限合伙人
13刘鑫杨50.001.73%监事、生产制造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14金琪麟50.001.73%已离职有限合伙人
15依丽沙50.001.73%北方区销售部助理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
16吕维迪49.001.70%Sorter研发部技术总监有限合伙人
17何茂栋45.001.56%Chiller研发部副总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18杨春水44.001.52%Scrubber研发部技术总监有限合伙人
19薛山41.001.42%PG部总监有限合伙人
20王建军40.001.38%其他事业部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
21任强33.001.14%运营效率部助理运营总监有限合伙人
22朱策31.501.09%采购经理有限合伙人
23朱叶青30.001.04%已离职有限合伙人
24魏磊30.001.04%中部区销售部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
25杨刚27.000.93%工艺工程部部长兼项目管理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26周亮21.000.73%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7郝瀚20.000.69%Sorter研发部机械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28孙锦松20.000.69%东南区销售部销售总监有限合伙人
29朱小丽20.000.69%总经理助理有限合伙人
30李树20.000.69%安徽京仪人力行政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31滕汉生20.000.69%安徽京仪副总经理有限合伙人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在发行人的职务合伙人类型
32杨冬雪18.000.62%售后部武汉售后组长有限合伙人
33安仲凯17.000.59%售后部副经理有限合伙人
34高尚15.000.52%销售计划部资深经理有限合伙人
35杨春涛10.000.35%Scrubber研发部电气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6蔡传涛10.000.35%Scrubber研发部电气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7陈彦岗10.000.35%Scrubber研发部机械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38张浩10.000.35%PG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39关理才10.000.35%安徽京仪助理生产总监有限合伙人
40刘彬9.000.31%已退休有限合伙人
41王磊7.000.24%安徽京仪财务部部长有限合伙人
42常鑫6.000.21%Chiller研发部电控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3冯涛6.000.21%Chiller研发部电控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4张坤5.000.17%Scrubber研发部经理有限合伙人
45何文明5.000.17%Chiller研发部机械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6王继飞5.000.17%Scrubber研发部机械工程师有限合伙人
47朱宝双5.000.17%品质中心总监有限合伙人
48王德祥5.000.17%安徽京仪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有限合伙人

(二)锁定期安排

安徽北自作为京仪有限的创始股东,自京仪有限设立时即持有公司股权,安徽北自已就其持股锁定事项出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机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副董事长赵力行,董事、总经理于浩,副总经理卢小武,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周亮,监事刘鑫杨,核心技术人员芮守祯、何茂栋、杨春水、吕维迪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自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也不由安徽北自回购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安排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12,600.00万股,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发行数量为4,2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
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京仪集团(SS)47,250,00037.50%47,250,00028.1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安徽北自28,900,00022.94%28,900,00017.2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海丝民合5,000,0003.97%5,000,0002.9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泰达新原5,000,0003.97%5,000,0002.9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橙叶峻茂4,000,0003.17%4,000,0002.3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芯存长志3,710,0002.94%3,710,0002.2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共青城秋月3,600,0002.86%3,600,0002.1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信银明杰2,400,0001.90%2,400,0001.43%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国丰鼎嘉2,390,0001.90%2,390,0001.4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新鼎啃哥2,350,0001.87%2,350,0001.40%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
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
浑璞六期2,000,0001.59%2,000,0001.1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大华大陆2,000,0001.59%2,000,0001.1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泰达盛林2,000,0001.59%2,000,0001.19%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橙叶峻荣2,000,0001.59%2,000,0001.19%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中信证券投资2,000,0001.59%2,000,0001.19%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嘉兴宸玥2,000,0001.59%2,000,0001.19%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航天国调1,883,0001.49%1,883,0001.12%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尖端芯片1,700,0001.35%1,700,0001.0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中小企业基金1,500,0001.19%1,500,0000.8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中山宸玥1,300,0001.03%1,300,0000.77%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朗玛三十四号750,0000.60%750,0000.4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朗玛三十五号750,0000.60%750,0000.4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宁波先达550,0000.44%550,0000.33%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海南悦享550,0000.44%550,0000.33%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博涛科技300,0000.24%300,0000.18%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维通光信117,0000.09%117,0000.07%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证裕投资--1,680,0001.00%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2,434,9421.45%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小计126,000,000100.00%130,114,94277.45%-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7,885,05822.55%-
小计--168,000,000100.00%-
合计126,000,000100.00%168,000,000100.00%-

注1: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注2:针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根据其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公司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京仪集团(SS)47,250,00028.1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安徽北自28,900,00017.2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海丝民合5,000,0002.9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泰达新原5,000,0002.9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橙叶峻茂4,000,0002.3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芯存长志3,710,0002.21%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7共青城秋月3,600,0002.1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信银明杰2,400,0001.43%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9国丰鼎嘉2,390,0001.4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新鼎啃哥2,350,0001.40%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合计104,600,00062.27%-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2:针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根据其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或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孰晚确定限售期限,因此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证裕投资,无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4,2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6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00%。具体情况如下: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

发〔2023〕33号)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证裕投资。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全资控股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2、跟投数量

本次发行证裕投资获配股数为168.00万股,获配股数对应金额为53,676,000.00元,最终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00%。

3、限售期

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2,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1.9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65.44倍(每股收益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4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2023年6月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本次发行没有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9元(按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27元(按照2023年6月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4,1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564.6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6,625.35万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1月24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3)第110C000538号”《验资报告》。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7,564.65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费用名称不含增值税金额(万元)
1保荐承销费用5,506.85
2审计及验资费用808.87
3律师费用680.00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446.23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22.70
合计7,564.65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在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中,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为 91.04 万元,与本次披露金额的差异系印花税部分,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除前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十一、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266,253,498.97元。

十二、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8,447户。

十三、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4,2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68.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31.8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431.80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00.2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663654%,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588.1951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2.0049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0049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致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110A027383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年 9 月30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3年 1-9 月的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致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110A027533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内容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3年全年业绩预计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2023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3年度,公司预计可实现的营业收入约为70,000.00万元至80,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7%至20.53%;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1,000.00万元至13,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72%至42.67%;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8,500.00万元至10,5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3%至28.01%。

上述2023年度预计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亦未发生重大变更,不存在其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的具体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博兴路支行11221301040004769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110937577910601
3中信银行北京枫丹壹号支行811070101240263766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姚涛、黄祥
联系人姚涛、黄祥
项目协办人付雨点
项目组成员曹大勇、耿嘉成、景观、张琦、武丁、杨易、刘崇然、罗威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京仪装备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京仪装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姚涛、黄祥作为京仪装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姚涛先生: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法学硕士,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IPO、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姚涛先生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黄祥先生:现任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管理学学士,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IPO、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IPO、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黄祥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人股票的收盘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承诺函第一条项下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本条项下减持价格应根据监管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决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单位不会减持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六、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

航天国调、尖端芯片、橙叶峻荣、海南悦享、嘉兴宸玥、芯存长志、宁波先达、新鼎啃哥、博涛科技、泰达盛林、维通光信、信银明杰、中山宸玥、中信证券投资等14家机构为发行人申报前最近一年内新增股东。上述股东对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承诺如下:

“一、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两者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机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三、本机构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机构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机构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股东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机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三、本机构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机构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机构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副董事长赵力行,董事、总经理于浩,副总经理卢小武,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周亮,监事刘鑫杨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也不由安徽北自回购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通过安徽北自间接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当年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或者每年转让的安徽北自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当年所持有安徽北自财产份额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本人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安徽北自财产份额。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三、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发行人股票的收盘价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决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在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监管规则。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七、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上述承诺在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5、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周亮、芮守祯、何茂栋、杨春水、吕维迪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也不由安徽北自回购本人持有的安徽北自的财产份额。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如本人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安徽北自财产份额。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承诺在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后依然生效。”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京仪集团、北控集团、安徽北自、赵力行

本次发行前,京仪集团、北控集团、安徽北自、赵力行(通过安徽北自间接持股)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上述股东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本单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处于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阶段时,本人/本单位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通过泰达新原、泰达盛林间接持股),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泰达新原以及泰达盛林,上述股东承诺如下:

“1、所持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本人/本单位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人/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违反本承诺项下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制定的稳定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回购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个自然日(自触发日起算),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控股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个自然日(自触发日起算),公司控股股东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高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计划中完成期限不得超过120个自然日(自触发日起算),自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税后)30%;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未来聘任新的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预案中已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应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如果在公司领薪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其用于增持股票的等额资金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对于公司股份的回购或购回,公司出具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内部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实施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公司承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为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4、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根据届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直接控股股东京仪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北控集团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事项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届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果因本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京仪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北控集团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单位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交易日内督促公司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届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事项的议案》;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发行上市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进行了承诺。

1、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或填补可能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使用合法合规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已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产

品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将促进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积极调配内部资源,已先行通过自筹资金开展募投项目。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建立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投资者资产收益权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同时,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稳定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维护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

4、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开展业务,积极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势,扩大和拓展业务规模,凭借管理层的行业经验及公司的技术能力,满足客户不断增长和变化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司将积极加强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紧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2、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

“1、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单位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单位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单位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法律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原则上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违反以下原则: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如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不满足下述现金分红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系指:

(1)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存在累积未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70%、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除外)累计资金支出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议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及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进行了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

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督促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单位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3、发行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之时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事项认定之日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应作相应调整)。

4、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单位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单位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单位将积极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5、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3、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中介机构

国泰君安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作出以下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致同会计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元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国融兴华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以下承诺:

“因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上述责任主体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于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暂停向于本次发行之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

5、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本公司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

成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7、本公司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2、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本人/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人/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给本人/本单位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单位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人/本单位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6、本人/本单位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3、其他股东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有权将应付给本单位的现金分红、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单位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4、本单位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5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6、本单位就本次发行签署的其他承诺函中的约束措施严于本承诺函项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十)其他承诺

1、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声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本单位将确保本人/本单位、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本人/本单位承诺并确保本人/本单位、本人/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如出现因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

益受到损害,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京仪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北控集团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不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受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亦不会经营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三、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无论任何原因,若本单位或附属企业未来经营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本单位同意将根据发行人的要求,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本单位或附属企业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四、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作为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凡本单位或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五、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其股东有权根据本函请求本单位赔偿发行人及其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单位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3、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股东合法、真实拥有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完整所有权,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股东海丝民合、国丰鼎嘉、宁波先达、中小企业基金等私募基金穿透后存在国泰君安下属公司相关的投资,国泰君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低于0.1%。上述间接持股比例较低,是国泰君安控制的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投资主体或金融产品管理人依据市场化原则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情形或利益冲突情形。除前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关于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京仪集团承诺:“如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费用,或者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任何损失或罚款的,本单位将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所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本单位在承担前述款项后,不会就此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行使追索权。”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股票回购等事项做出承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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