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马志超先生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7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106,690,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4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5,960,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5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0,729,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10,729,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0,729,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赵振兴律师、张春燕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509,7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7%;反对1,082,7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8%;弃权9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49,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994%;反对1,082,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9%;弃权9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9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5,647,6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30%;反对894,6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5%;
弃权1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87,1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847%;反对894,6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78%;弃权1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振兴律师、张春燕律师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