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