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选举新的委员。为确保审计委员会组成合规,董事会应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当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购销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