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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联创超导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推动公司超导产业加速发展,符合公司“进而有为”战略落地实施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推动公司加速实现“以智能控制产业为支柱,重点突出激光和超导两大产业”的产业布局。此次公司为联创超导提供担保,并由联创超导以其全部财产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事项给公司带来的或有风险较低,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外担保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我们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3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独立董事:朱日宏 陈明坤 黄瑞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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