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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多数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列席。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所有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留至少十年。

第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事项,提名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正式提案或审核意见,由委员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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