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鸿辉工业园2栋3楼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75,383,7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2.402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62,425,29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956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2,958,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446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1,125,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80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股份1,125,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80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383,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12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孟宇鹏律师、肖洪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