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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目前“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41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94.08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73元,共计募集资金17,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95.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6,405.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86.9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6,318.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3-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净额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16,318.024,959.41

注:1、以上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数据未经审计。

2、公司于 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2023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中11,500万元已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延期情况

公司结合“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经审慎研究,对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6年8月31日。

(二)延期原因

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和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以交通较为便利、能够有助于公司吸引和稳定更多人才、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为目的,在募集资金到位以来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相关工作,但考虑到政策调控和未来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性,公司决策较为谨慎,当前尚未购买到合适的办公场所,导致项目部分进度受到一定影响,无法在原定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为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降低募集资金的投资风险,保证募投项目质量,经审慎研究,拟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6年8月31日。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将严格遵

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调整,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系公司根据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存在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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