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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投资: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7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3—026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82,869,419.55元

?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仲裁案一: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晟膳”)等签订的《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及经审计的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诺期业绩完成情况,业绩承诺方应补偿公司业绩补偿款80,419,900元(已扣除应向舟山晟膳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公司此前已就上述补偿及相关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及财产保全担保费等事宜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仲”)提出仲裁申请。审理过程中,舟山晟膳在本案中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公司向舟山晟膳支付股权转让款33,270,100元及违约金等。该仲裁案于2021年12月15日组成仲裁庭,于2022年10月23日下午在上海国仲开庭审理。

仲裁案二:公司向上海国仲提起的仲裁案被受理后,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晟笙”)亦向上海国仲提起仲

裁(《仲裁申请书》),主张新冠疫情构成导致原定2020年业绩目标无法完成的情势变更事由,请求将2020年业绩目标从人民币7,9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583.7420万元。该仲裁案于2022年6月8日组成仲裁庭,于2022年10月23日下午在上海国仲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6、临2022-013、临2022-019)以及《长江投资2021年年度报告》《长江投资2022年年度报告》“业绩承诺事项”段落。

二、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国仲寄送的[2023]沪贸仲裁字第1625号及第1626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仲裁案一,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孔令菊、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连带向申请人长江投资支付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86,393,727.3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孔令菊、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其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86,393,727.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第一被申请人孔令菊、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连带赔偿申请人长江投资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40,75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6,406.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500元;

(四)对申请人长江投资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仲裁费人民币640,201元,由申请人长江投资承担30%即人民币192,060.30元,由被申请人孔令菊、舟山晟膳方承担70%即人民币448,140.70元,鉴于申请人长江投资业已全额预缴仲裁请求仲裁费,故第一被申请人孔令菊、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应向申请人长江投资支付仲裁费人民币448,140.70 元;

(六)申请人长江投资向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3,270,100 元;

(七)申请人长江投资向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33,270,1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八)申请人长江投资向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40,000元;

(九)本案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仲裁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26,720元,由申请人长江投资承担80%即人民币261,376元,由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承担20%即人民币65,344元,鉴于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业已全额预缴仲裁反请求仲裁费,故申请人长江投资应向第二被申请人舟山晟膳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61,376元。

对于上述裁决所涉款项,当事方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仲裁案二,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与被申请人方长江投资、杭州长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长誉”)签订的《<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第1.1条中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实现净利润的最低承诺数额由人民币79,000,000元变更至人民币47,4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方长江投资、杭州长誉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偿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31,657元,由申请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承担50%即人民币215,828.50元,由被申请人方长江投资、杭州长誉承担50%即人民币215,828.50元,鉴于申请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故被申请人方长江投资、杭州长誉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15,828.5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当前及未来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依据《裁决书》的履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主张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并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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