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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7

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5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西南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73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深证上〔2023〕135号)等相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凯盛转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11月29日(T日),网上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4、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以下简称“《中签号码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12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张。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5,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65,000万元。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

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19,5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6、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7、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8、本次发行可转债无担保。

9、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仅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10、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1、向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069”,配售简称为“凯盛配债”;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2、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网上申购简称为“凯盛发债”,申购代码为“371069”。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超过10张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0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凯盛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凯盛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重要提示

1、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893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凯盛转债”,债券代码为“123233”。

2、本次发行人民币65,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650万张,按面值发行。

3、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5452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069”,配售简称为“凯盛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

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420,640,0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499,729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5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申购简称为“凯盛发债”,申购代码为“371069”。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6、本次发行的凯盛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凯盛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本次可转债转股股份仅来源于新增股份。

7、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8、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凯盛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票面利率、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9、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凯盛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本公告仅对发行凯盛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凯盛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凯盛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已于2023年11月27日(T-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11、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2、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释义
发行人/凯盛新材/公司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凯盛转债/可转债发行人发行的6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发行6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股权登记日(T-1日)2023年11月28日
优先配售日、申购日(T日)2023年11月29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受网上投资者申购的日期
原股东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有效申购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申购数量符合规定等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65,000万元,共计65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3年11月29日至2029年11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8%、第四年1.5%、第五年2.0%、第六年2.5%。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2月5日(T+4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年6月5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年11月28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九)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的支付将根据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0.2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

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信用评级

主体信用评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

(十六)资信评级机构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可转债发行条款

1、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2023年11月29日(T日)。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5,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T-1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5452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15452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420,640,0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499,729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5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069”,配售简称为“凯盛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凯盛新材”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2023年11月29日(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凯盛发债”,申购代码为“371069”。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

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5、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配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6、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5,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为65,000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9,5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注册批复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7、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8、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 期发行安排
T-22023年11月27日 周一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12023年11月28日 周二网上路演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T2023年11月29日 周三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 原股东优先配售(缴付足额资金) 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2023年11月30日 周四刊登《网上发行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T+22023年12月1日 周五刊登《中签号码公告》 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者须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够的认购资金)
T+32023年12月4日 周一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2023年12月5日 周二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配售对象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

(二)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凯盛新材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5452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5452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A股总股本420,640,00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6,499,729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总额的99.995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三)优先配售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T-1日)。

2、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23年11月29日(T日)9:15-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3、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23年11月29日(T日)。

(四)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1069”,配售简称为“凯盛配债”。

2、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3、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配凯盛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请原股东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凯盛配债”的可配余额。

4、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原股东持有的“凯盛新材”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6、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7、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五)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

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65,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四)申购时间

2023年11月29日(T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五)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371069”,申购简称为“凯盛发债”。

2、申购价格为100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六)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2023年11月29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七)配售规则

2023年11月29日(T日)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与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即网上发行总量确定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网上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

2、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

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八)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3年11月29日(T日)深交所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0张(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11月30日(T+1日)公告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与抽签

2023年11月30日(T+1日)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12月1日(T+2日)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数量

2023年12月1日(T+2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凯盛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0张(1,000元)。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2023年12月1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张,可以不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12月5日(T+4日)刊登的《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

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65,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65,000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9,5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23年11月28日(T-1日)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本次发行的联系方式

发行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紫光

联系电话:0533-2275366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8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8091904

发行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的盖章页)

发行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的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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