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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5亿元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后认为: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做好资金周转安排,确保经营需要,保持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定,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4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合理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额度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这类安全

性高、流动性较强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额度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三、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的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如冰 毕为民 刘海峰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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