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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了解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并审核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不满足行权条件的3.65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办理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实际可行权期为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1月17日,因在行权期内未行权而自动失效的股票期权合计5.1万份,该部分已自动失效的5.1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办理注销。上述对合计8.75万份股票期权办理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2.55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4.02元/股的价格办理回购注销。上述对2.5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调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发行对象的财务状况,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进行了调整,相关调整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因募集资金总额调减而调整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并调整发行方案的情况,编制的《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三)》、《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三)》、《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等相关文件及其审议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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