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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关于不提前赎回盛路转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盛路转债”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已有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盛路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6.83元/股)的130%,已触发“盛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盛路转债”的议案》,决定本次不行使“盛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决定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3个月内(即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如“盛路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的任一情形,公司均不行使“盛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以2024年2月24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始重新计算,若“盛路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行使“盛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盛路转债”的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盛路转债”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8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发行了1,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期限6年,存续起止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361号”文同意,公司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8年8月1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路转债”,债券代码“12804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19年1月2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23日至2024年7月16日,“盛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88元/股。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盛路转债”转股价格于2019年7月19日起由原来的6.88元/股调整为6.85元/股;因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向激励对象发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盛路转债”转股价格于2020年11月26日起由6.85元/股调整为6.82元/股;因公司实施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向激励对象发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回购注销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进行了股票期权行权,“盛路转债”转股价格于2022年11月21日起由6.82元/股调整为6.83元/股。

二、“盛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及本次成就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情况

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24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有连续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盛路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6.83元/股)的13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已触发“盛路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盛路转债”本次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盛路转债”的议案》。鉴于目前“盛路转债”剩余的转股期较短,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前的市场情况,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盛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同时决定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3个月内(即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2月24日),如“盛路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的任一情形,公司均不行使“盛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以2024年2月24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始重新计算,若“盛路转债”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行使“盛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盛路转债”的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盛路转债”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持有和交易“盛路转债”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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