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11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718.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朝阳 战淑萍 成 波 屈文洲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