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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有明先生、曾燕云女士、张启斌先生、刘斌先生、安丰磊先生、刘光曜先生。经审查,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6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本次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长生先生、刘晓亚女士、吴颖昊先生。经审查,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独立董事候选人陈长生先生、吴颖昊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晓亚女士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审计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专业能力,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独立性,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的审计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次修订后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相关事宜,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6、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西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7、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其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该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8、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注销全资子公司湖南广裕感光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基于其实际运作及经营情况,及公司现阶段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考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此次拟注销上述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湖南广裕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王 涛陈 贇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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