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超过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等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原因恰当。经事前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质,有着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担任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下文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