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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智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4

公告编号:2023-095证券代码:831396 证券简称:许昌智能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4日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许继智能科技大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洪涛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公司已于 2023年 11 月 9日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3,224,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3,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列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郭世豪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

截止目前,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该议案的有效期顺延 12 个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为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决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224,3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

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授

公告编号:2023-095权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年 11 月2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截止目前,上述授权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该授权的有效期顺延 12 个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 会同意为本次发行上市注册的决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变。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3,224,38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 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延长<关于公司申请8,724,229100%00%00%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延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8,724,229100%00%00%

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苏长玲、菅菲菲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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