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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梁剑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刘平春、张力、郭磊明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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