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和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审计要求。大信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拥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改聘大信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为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婉娇、周亚民、肖家源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