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锦州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票制度。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表决权股份数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公司应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形成董事资格审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议,确定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九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十条 候选人应向公司董、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个人情况,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惩戒或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当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等选票只能投向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等选票只能投向公司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投票方式: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应保证使用的表决权股份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五)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如同一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方式之外还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可以不在现场公布最终表决结果,待网络投票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由董事会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及时披露。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积)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者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第十七条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或者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非累积)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悖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