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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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和通讯表决方式。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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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