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广西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