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8837 证券简称:华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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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十八条 证券监管部门、公司对董事会秘书进行问责时,董事会秘书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董事会秘书能证明对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不知情或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或发现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后提请公司及时予以纠正,或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可以免责。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违法违规等事项时,明确向公司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但未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明知公司相关事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仍发起提议的,应当从重问责。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将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一旦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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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