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是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同意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修订治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费用管理办法》,是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修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订相关制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对上述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同意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费用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提名谷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根据对谷莉女士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的审核,我们认为谷莉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名谷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劲松、宋 岩、李大明、陆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