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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独立董事费用的使用,充分保证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费用范围:
1、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招待费以及履行职务时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3、独立董事按《公司章程》或受股东大会、董事会委托行使其他职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请审计师、律师及其它咨询机构所需费用。
第四条费用标准
1、独立董事津贴:
(
)以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津贴数额为标准,每年度每人
万元人民币(含税);
(2)以独立董事实际任职月份按以下方法计算津贴:以股东大会批准任职之日起至免职之日止,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的,不计算津贴;
(3)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2、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履行职务时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据实报销。
3、独立董事按《公司章程》或受股东大会、董事会委托行使其他职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请审计师、律师及其它咨询机构所需费用:
(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时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签字确认,报董事会备案;
(2)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具备审计资格、证券资格等相应的资质,并与独立董事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3)聘请的中介机构的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应符合该行业通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