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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关于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于2023年11月24日在华锦股份会议室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通过了解刘勇先生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着重了解了刘勇先生的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认为刘勇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刘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公司本次聘任刘勇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刘勇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新疆化肥及锦天化与北方节能环保签署《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属生

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完成能效提升及节能降碳目标。本次关联交易根据自愿、协商、公平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张黎明、姜欣、高倚云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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