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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锦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5

修订对比表(修订内容经公司第七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生效。)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第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节 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在董事会上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在其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关联交易;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删除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特此公告。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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