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2023年度报酬总额是按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和经济责任制等确定,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