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之后,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公司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在审阅相关文件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询问后,基于独立判断,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关联方江苏香江集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销售合同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价格确定方式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表决的董事全部为非关联董事,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张学安、王海燕、冯凯燕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