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其中一名应为专业会计人士)。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2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3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有权予以更换。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有权予以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