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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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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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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