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可转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预案均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编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可转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编制的《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3]70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7、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23日